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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 来源:山东省人大 | 发布时间 :2025-01-19 | 17273 次浏览: | 分享到: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于2009年1月8日山东省人大通过,2018年第一次修正,2021年12月3日第二次修正,当前是2021年最新修正版,全文共十章八十四条。

第七十八条  旧住宅区改造整治中,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在规划许可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建设物业服务用房和一定比例的经营性用房。经营性用房可用于出租经营,经营收益作为旧住宅区维护管理费用的补充资金,由业主大会监督使用。

鼓励有条件的楼栋加装电梯。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十九条  旧住宅区改造整治完成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人管理物业。业主大会成立前的物业管理,可以临时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八十条  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的旧住宅区,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人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代业主归集专项维修资金。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出处罚规定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  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物业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筹备、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召集或者参加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报告、投诉不及时作出处理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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