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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

|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 79 号 | 发布时间 :2025-02-01 | 6879 次浏览: | 分享到: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 79 号公布,自 2024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该规定旨在规范注册与使用管理、保护商标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及促进特色产业发展。

第二十三条 他人以事实描述方式在特色小吃、菜肴、菜单、橱窗展示、互联网商品详情展示等使用涉及餐饮类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中的地名、商品名称等文字的,并且未导致误导公众的,属于正当使用行为,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

第二十四条 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中的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是指正当使用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中的地名、商品名称或者商品的通用名称,但不得擅自使用该集体商标。

第二十五条 有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所述正当使用行为的,行为人不得恶意或者贬损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信誉,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注册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注册人怠于行使权利导致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成为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任何人可以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第二十七条 对从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法违纪办理商标注册、管理、保护等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以上内容来自于国务院公报2024年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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