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 经营者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五十二条 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给大家居行业的合规提示】
本条例对真实宣传、明码标价、规范合同(特别是定金、预付)、个人信息保护等经营者义务作了全面细化。建议大家居(家具、装修、建材、家电等)企业重点关注:
定制产品/装修服务的合同明细与“不宜退货”确认;
所有商品材质、环保标准的真实性说明;
预付费消费的公平退款规则;
售后“三包”与多方责任厘清。
建议立即对照自查宣传物料、合同文本与销售流程。
(以上要点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等条款归纳。)
【附注】
本文官方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中国政府网)
原文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原文链接: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403/content_694015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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